記者從青海省交通廳獲悉,修訂后的《青海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據悉,修訂后《條例》與修訂前相比,增加了十六條法條,嚴格了客運經營申請程序,并加入了客運過程中旅客受到損害,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保障旅客權益的條款。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程序更加嚴格
修訂后《條例》,對客運車輛的管理更加突出安全、公平的原則。《條例》中明確規定,客運經營是指客車運送旅客,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旅客運輸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出租車客運和旅游客運。為保證客運經營的安全性,禁止貨運汽車、拖拉機、載貨三輪車和其他載客的車輛從事旅客運輸。
7月1日后,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程序將更加嚴格,申請人除要提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等原定手續外,還要提供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證明。
另外,為保障客貨運運輸安全,修訂后《條例》中還新加入了道路運輸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客運經營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新增班線等條款。
旅客受損害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修訂后《條例》明確了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至8年,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權后,應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要在經營期限屆滿前60日重新申請。
《條理》在保證乘客利益方面也做了專門規定,新加了兩款頗具特色的法條:客運經營者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經營資格;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安全、整潔的乘車環境和規范的服務,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客運過程中給旅客造成損害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部門相關人員強調,在客運車上發生的不法分子威脅乘客安全,以及客運過程中旅客財產丟失等情況,客運車輛將負全責。
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更加明確
修訂后《條例》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對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罰款金額。
《條例》規定,客運班車不按規定懸掛或者張貼線路標志牌、里程表價表的;不給乘客車票的;包車客運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等行為,將處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營運車輛設施不全,安全條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擅自運輸限運和憑證運輸物資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機動車教學培訓等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
此外,使用報廢車輛或者改裝車輛進行客貨運輸的;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等行為,將被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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