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規定嚴格了大、中型客車申請增駕條件,規范了重點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行為。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9日表示,新規定嚴密了對申請增駕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滿分記錄的審查要求。將原規定中“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修改為“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此外,為加強對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這三類容易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格管理,新規定將“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和“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等三類情形,列為不得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情形。
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2年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3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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