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個人無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也可以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17日,修訂后的《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經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不需要掛靠公司
個體戶可開出租
條例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條件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規定數量的資金;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有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相應的責任承擔條件。
此前提請審議的修改稿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實際上排除了個體戶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資格。
對此,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認為,2004年,建設部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的許可的決定》,對出租車保留的三項許可條件中,規定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可從事出租車經營。為防止實際工作中因安徽省設定的許可條件與建設部規定的不一致,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此次經審議通過的條例將“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一條刪去。
擅自轉讓營運證
最高可罰1萬元
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不得擅自轉讓出租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
對于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
租賃車從事經營
也必須有營運證
眼下正是結婚的旺季,婚車租賃公司的生意自然十分紅火,然而目前安徽省的汽車租賃業中有不少是無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而依據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所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都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汽車租賃經營者的車輛如果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適用該規定。為此,條例特別增設條款對汽車租賃中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進行規范管理。
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租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所出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
質保期內出故障
維修廠無償返修
條例規定,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拒絕或者故意拖延。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和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并承擔相應的修理費用。
條例還強調,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此外,托修方要求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查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后方可承修。
客車無故晚發車
最高吊銷營運證
條例在第十條要求,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公布的班次和發車時間運營,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營運線路和發車時間。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鄉村道路未設站點的除外。
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的發車時間運營的客運經營者,條例規定可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條例還特別規定,客運經營者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招攬旅客或者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甩客、敲詐旅客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不得擅自變更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有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客運車輛損毀、無法正常行駛,更換客運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條例明確客運經營者不得重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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