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全文)
3 術語和定義
GB/T 4780、GB/T 12428、GB 13094-2007、GB 18986-2003、QC/T 63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校車 School bus
用于運送不少于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
3.2
小學生校車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運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2]
3.3
專用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用于運送學生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3]
3.4
專用小學生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設計和制造上專門運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學生校車。
3.5
護板 Fender 具有防護、裝飾作用的板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防火措施
4.1.1.1 發動機艙、燃油箱、燃油供給系統、電氣設備與導線、蓄電池、滅火器應分別符合GB 13094-2007中4.4.1~4.4.6的要求。在排氣系統或其它明顯的熱源周圍100mm 內不允許有可燃材料,除非將其有效屏蔽。
4.1.1.2 內飾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
4.1.1.2.1 按GB 8410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燒速度≤70mm/min。
4.1.1.2.2 內飾材料的氧指數OI≥22%:
a) 針對紡織品及塑料、橡膠類涂附織物,試樣應從距離布邊1/10幅寬的部位剪取,每個試樣的尺寸為150mm×58mm。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5454的規定執行。
b) 其它塑料材料,試樣應按照表1規定取樣。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2406的規定執行。
4.1.2 安全帶
4.1.2.1 每個小學生座位應安裝安全帶。安全帶應符合GB 14166的規定,安全帶固定點的強度應滿足GB 14167中M2類車輛的要求。
4.1.2.2 如裝有能開啟每個座位上安全帶的集中控制裝置,其操縱件應設置在駕駛員可操作范圍內,并且該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影響每個安全帶的正常操作功能。
4.1.3 照管人員座位
專用小學生校車(以下簡稱為“校車”)應至少安裝一個照管人員座位,當座位數超過40個時應至少安裝兩個照管人員座位,照管人員座位的布置應靠近通道,分別位于車輛前部、中部或者后部。照管人員座位應有永久性標識。
4.1.4 行駛記錄儀
自撐材料
非自撐材料
4.1.1.2.3 塑料類內飾材料煙密度等級(SDR)≤75,試驗方法按GB/T 8627-2007的規定執行。
校車應裝有行駛記錄儀并滿足GB/T 19056的要求。
4.1.5 車窗
校車車窗的固定形式應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為全封閉車窗。
4.1.6 裝載質量
小學生的裝載質量按48kg(含隨身行李)計算,車組人員的裝載質量按75kg計算。
4.1.7 其它
車長小于6m的專用校車的車身應為兩廂式車身,且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應位于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雙層客車、鉸接客車不應作為校車。
4.2 上部結構強度
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的要求。
4.3 座椅
4.3.1 長條座椅(指座墊、靠背均為條形的供兩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為小學生座位使用時,每人座墊寬應不小于350mm;單人座椅座墊寬應不小于400mm。
4.3.2 座椅深應不小于350mm,座墊高應為280mm~380mm(輪罩處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應不小于710mm。
4.3.3 小學生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應滿足GB XXXXX的要求。
4.3.4 小學生座椅應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的方向相同)。座椅墊面不應前傾,靠近通道的座椅還應在通道一側設置平行于椅墊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離座墊為160mm~180mm。
4.3.5 駕駛員座椅和照管人員座椅應分別符合GB 15083和GB 13057 的要求。小學生座椅不應是易折疊的單人座椅。
4.3.6 如果校車上設有協助行動不便和/或使用輪椅的學生的裝置,則應符合GB 13094-2007中附錄A的要求。
4.4 護板
4.4.1 在座椅R點前方,沿縱向水平方向610mm的范圍內沒有另一座椅的后表面時,應在該座椅位置前安裝護板。護板上緣距地板高度應不小于其后座椅高度,下緣距離地板高度應不大于200mm,寬度應能包括前排此類座椅椅背對應的寬度。
4.4.2 按GB XXXXX規定的座椅前傾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后,護板應滿足:
a) 護板的變形不應妨礙車門正常開關。
b) 護板的任何安裝固定點不應脫開。
c) 護板的任何部件不應分離。
4.5 出口
4.5.1 出口的最少數量
為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乘員撤離和車外救助,校車出口的最少數量均應符合表2的規定。
4.5.2 乘客門數量
至少應有兩個車門,其中至少一個為乘客門。乘客門的最少數量見表3。
4.5.3 撤離艙口數量
4.5.3.1 乘員數小于33人的校車前圍和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否則應設置一個撤離艙口。
4.5.3.2 乘員數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設撤離艙口。撤離艙口的最少數量見表4。
4.5.4 出口的位置
4.5.4.2 車輛的左側、右側至少各有一個出口。
4.5.4.3 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
4.5.4.5 若車頂或地板上設有一個撤離艙口,應位于車輛中部范圍內(該范圍的長度等于車長的1/2);若設有兩個撤離艙口,二者相鄰兩邊之間距離(平行于車輛縱軸線測量)至少2m。
4.5.5 出口的最小尺寸
各種出口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的規定。
4.5.4.1 乘客門應設置在車輛右側或后圍。
4.5.4.4 雙引道門應計為兩個車門,每個雙窗或多窗應計為兩個應急窗。
4.5.6 技術要求
4.5.6.1 乘客門技術要求
乘客門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4~4.4.5的要求。
4.5.6.2 應急出口技術要求
a) 應急門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6的要求;
b) 乘員數小于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7的要求;乘員數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7的要求;
c) 撤離艙口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8的要求。
4.5.7 應急出口的開啟
應急出口的鎖止裝置應能從車內和車外手動解鎖開啟,解鎖力和開啟力應不超過178N。
4.5.8 應急出口標識
4.5.8.1 每個應急出口處應在車內標示“應急出口”或國際通用符號。
4.5.8.2 乘客門和所有應急出口的應急控制器應在車內用符號或清晰字樣標示。
4.5.8.3 在出口的每個應急控制器處或附近,應有關于操作方法的清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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