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聯產業【2010】4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
為加強和規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嚴格機動車登記工作,2008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08]319號)。為進一步加強《公告》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和機動車登記注冊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加強監督管理和嚴格注冊登記的要求
國家汽車產業主管部門根據《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工產業[2010]第109號,以下簡稱“109號文件”),通過制定、實施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生產、流通和注冊登記等環節對車輛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開展監督檢查,并對違規企業及產品進行處理。
各地汽車產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車輛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解決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在生產一致性方面出現的問題,對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轄區外車輛生產企業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02號)及《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08)等規定查驗車輛,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資料,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應包括核查和比對《公告》信息、隨車配發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機動車外部彩色相片和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對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關資料,按規定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對未按規定列入《公告》或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或車輛技術參數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車輛技術參數和相片與《公告》不一致、或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和實際車輛不一致的產品,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違規產品取證后按照《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08)記錄具體信息,并錄入機動車登記信息系統。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斷完善國產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將進一步增強對違規車輛產品的信息通報功能。公安部將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的違規車輛產品信息,定期通過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車產業主管部門也要定期將收集到的違規車輛產品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違規企業及產品進行處理后,將處理意見及時反饋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相關情況。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轎車產品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具備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企業生產的其他乘用車、兩輪摩托車等車輛產品,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前,不再要求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或者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仍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二、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車輛生產企業是保證生產一致性的責任主體,要嚴格按照109號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斷完善具有明確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和生產一致性的運行評價制度,確保生產一致性保證體系在產品設計、采購、生產、銷售及售后服務等環節的有效運行。
車輛產品設計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其中載貨汽車和半掛車的載貨部分,不得設計成可伸縮的結構,整備質量與總質量的關系應真實合理。汽車、掛車以及組成的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各類客車的設計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關規定。
車輛生產企業要嚴格在《公告》批準的整車產品生產地,完成整車產品的完整制造過程。委托加工或采購的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載貨車的車箱、各類罐體、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汽車行駛記錄儀、車身反光標識、三角警告牌以及參展車輛等產品,必須在《公告》批準的整車產品生產地,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完成裝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廠。
企業申報《公告》時,要提供車輛主要總成和系統的相應數據。其中裝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的產品要提供產品生產廠家、型號,并在“其他”欄中標明;裝備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的產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與車體相連接部位的特寫照片,并在“其他”欄中標明所用材料材質和尺寸參數。
車輛生產企業要規范整車出廠合格證式樣。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車(不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半掛車產品出廠配發整車出廠合格證時要隨車同時配發實車車輛識別代號的拓印膜(2份)、實車拍攝的機動車外部彩色相片(2張,拓印膜和相片的樣本附后)。
嚴禁底盤等非完整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三、關于提高客車安全性的要求
為提高客車運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傷率,要進一步提高客車有關安全技術要求。具體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報《公告》的臥鋪客車產品應裝備符合標準規定的緩速器、限速裝置、防抱死制動系統和汽車行駛記錄儀,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所有車輪均為無內胎子午線輪胎,且前輪制動系統應裝備盤式制動器,發動機后置的臥鋪客車產品還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新出廠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必須按規定裝備汽車行駛記錄儀。
(二)客車、特別是公交客車生產企業在更換或調整涉及安全、環保等性能的總成、部件時,要嚴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號判定”的原則,開展產品設計、申報和生產,不得擅自更換總成、部件。杜絕違反生產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點單式”生產方式。
(三)客車生產企業應按照上述要求對《公告》中客車產品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車產品2011年3月31日前從《公告》中撤銷,生產企業不得再生產、銷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再辦理注冊登記。自2011年4月1日起,生產、銷售的各類客車產品均應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關于近期開展監督檢查的工作安排
根據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車輛生產企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決定將大中型客車、貨車類產品的安全性能作為近期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的重點。具體部署如下:
(一)車輛生產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對已生產尚未出廠,或者已經出廠但未銷售的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商品車運輸車和掛車類產品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點是產品的尺寸參數、重量參數、防護裝置強度、車輛配置的反光標識和ABS裝置等的符合性,以及異地配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載貨車的車箱、罐體等行為。對違規產品要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按照規定整改后方可出廠或銷售。對已經銷售或注冊的違規產品,車輛生產企業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對《公告》內車輛產品進行一次清理審查,確保《公告》內所有車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生產一致性的要求。對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的車輛產品,一律予以撤銷,并不得在撤銷《公告》后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車輛,汽車產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車輛產品一致性進行專門調查。對存在產品不一致的,要對有關車輛生產廠家進行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將對市場管理、環保、質量、召回、交通運輸等領域反映的問題逐一進行分析和處置。被確認為重點監查的違規產品,將責令車輛生產企業無條件收回,并撤銷違規產品《公告》,停止上傳該車型機動車整車合格證信息,停止辦理該車型注冊登記,暫停有關車輛生產企業申報新產品《公告》6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
(五)各地汽車產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配合做好此次監督檢查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發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m.zxzsfwgs.cn” 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客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m.zxzsfwgs.cn”。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 “來源:XXX(非客車網)” 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 每輛補貼4.2-8萬元!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標準出臺[09-26]
- 交通運輸部:全力做好2024年中秋國慶假期交通運輸服務保障[09-13]
- 12城入圍!交通部印發2024年城市公交優先發展和綠色出行典型案例[09-13]
- 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09-12]
- 六部門組織開展2024年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09-06]
- 工信部等八部門:做好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08-21]
- 行業觀察|國務院審議通過《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將為行業帶來哪些利好?[08-20]
- 政策解讀|交通部印發《農村客貨郵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