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及草案說明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車船稅法(草案)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列入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本法所稱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是指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條 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船舶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在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游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免征車船稅。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代收車船稅,一并出具保險單和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第九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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