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發布專項核查辦法核查節能汽車
實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半年后,三部委出手完善推廣體系。2011年11月22日,工信部、發改委、財政部再次聯合發布《“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專項核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通過市場抽樣檢測等方式,核查節能汽車推廣產品的產品標識等相關內容,如未達到標準,將被取消推廣資格。
《辦法》規定,三部委將通過市場抽樣、樣車檢測的方式,核查企業是否按要求粘貼“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粘貼的標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粘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粘貼的標識是否符合要求;核查燃料消耗量與推廣目錄是否一致等等。
按照操作流程,樣車將由檢測機構和汽車生產企業共同接收入庫,簽署《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試驗條件確認表》,按照GB/T1923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進行燃料消耗量檢測。并將根據結果出具《節能汽車推廣燃料消耗量專項核查檢測報告》。
據悉,樣車的燃料消耗量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一位,應與《“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目錄》中對應車型燃料消耗量的比值不大于104%,且不超過規定的綜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否則,將判定該車型沒有通過節能汽車推廣專項燃料消耗量核查。
此外,《辦法》明確指出,沒有通過節能汽車推廣專項燃料消耗量核查的車型,將取消該車型節能汽車推廣目錄資格,并追繳汽車生產企業已申領的財政補助資金。而沒有按要求粘貼相關標識或發現存在其它質量問題的,責令汽車生產企業立即整改,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節能汽車推廣目錄資格、追繳已申領的財政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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