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法》:未入立法計劃 16年難產之痛
中國汽車業需不需要一部《車輛法》?如果在10年前我國還是一個僅有200萬輛年銷量的“小”汽車市場時談論這個問題,也許顯得過早了。但是現在,作為全球最大新車消費市場和制造國,從產業結構到產業組織,從產業準入到產業發展,從整車制造到零部件配套,從生產到消費,各個領域都積累了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客觀上急需一部能把汽車行業真正“管”起來的法律。十幾年來,不斷有業內人士呼吁盡快出臺《車輛法》,但都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提上議事日程。
在7月末一個悶熱的下午,記者在北京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的一間辦公室采訪了協會助理秘書長杜芳慈。
2011年67歲的杜芳慈遞給記者一份印刷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車輛管理條例(草案)》和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管理條例草案編制說明》,這是兩年前用4個月寫出來的。
1997年,當時的機械部擬定了部發1號文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制定《車輛法》。
讓記者感到意外的是,杜芳慈指著這兩份凝聚著自己多年心血和承載著自己16年期盼的文稿說:“從現在的情況看,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車輛管理條例》(下稱《車輛管理條例》)出臺的希望都不大了。”
一部與汽車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的《車輛法》,為何16年難產?
16年不斷提起
我國汽車業盼《車輛法》,要從1994年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說起。該政策第一次提出對汽車“要實現產品法制化管理”。當時,多頭管理雖不嚴重,但作為汽車業主管部門的機械部已經意識到這種管理模式的種種弊端。
1995年,機械部向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嵐清同志匯報時說:“汽車行業這種齊抓共管的局面不能再繼續下去了。”此后,我國汽車行業對制定《車輛法》的呼吁從未停止過。
1997年,機械部根據《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提出的構建“人(人的行為)·機(車輛)·路(道路)”法律體系的建議,與國家計委一起向國務院法制辦請求制定《車輛法》。這次請求雖沒有得到肯定答復,但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建議,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啟動了《車輛管理條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隨著部委管理職能的變化,這項工作先后由機械部轉至國家經貿委、發改委和工信部。
2003年,現任工信部部長、時任東風汽車公司總經理的苗圩,曾作為全國人大代表領銜提出“加快《車輛法》立法進程”的議案。
2009年,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曾慶洪又提出“建議盡快出臺《車輛法》”的議案。3個多月以后,曾慶洪收到了工信部肯定的答復。
同一年,為應對金融危機、振興汽車產業,國務院發文,要求有關部委起草一批汽車行業的法律、法規,《車輛管理條例》名列其中。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承擔了該草案的調研任務,用時4個月就拿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車輛管理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管理條例草案編制說明》。
不過,該條例何時出臺,一直沒有時間表。
惟獨《車輛法》掉隊
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汽車行業一直沒“法”。這讓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缺乏依據、底氣不足,更導致我國汽車行業存在的很多問題難以依法解決。
1994年,原機械部提出對汽車產品進行法制化管理時,我國管理車輛的法律僅有《大氣污染防治法》,管理車輛安全的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管理公路運輸、車輛能耗、車輛保險的法律、法規都處于空白狀態。
16年來,在當年提出的“人·機·路”法律體系中,其他法律、法規都不同程度得到了落實(見表),惟獨《車輛法》掉了隊。
這16年間,我國汽車行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94年,我國的汽車產量只有135萬輛;2010年,我國汽車產銷量已突破1800萬輛。進入新世紀以來,汽車產業對國民經濟、環境、社會生活和文化等方面的影響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新問題也層出不窮。我國每年因汽車死亡的人數超過8萬人,汽車造成的傷害事故數字更是驚人;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汽車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亟需進行嚴格、有效的治理;我國車輛每年消耗近1.2億噸石油,是石油資源的最大消耗者。汽車帶來的問題都是重大社會問題,加強對汽車安全、污染控制、節能管理,必將成為重要的政府管理活動。因此,我國汽車行業對《車輛法》的立法需求從未像今天這樣迫切。
16年間,我國汽車行業的管理體系發生了很大變化,《車輛法》出臺也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1994年時,汽車行業的管理部門只涉及機械部、公安部和交通部。此后,多頭管理愈演愈烈,汽車行業的“婆婆”已經多達9個。在杜芳慈看來,各方利益根本無法協調。
建議成立國務院運輸管理委員會
多頭管理是我國汽車行業管理的一大弊病,很多人把根治“藥方”寄希望于《車輛法》的出臺。對此,杜芳慈認為,這個邏輯顛倒了。
《車輛法》至今仍未納入立法部門的計劃,根源就在于多頭管理。杜芳慈認為,只有解決了多頭管理問題,《車輛法》才可能順利出臺。
如何解開多頭管理這個“死結”?杜芳慈提出一條建議,成立國務院運輸管理委員會,依靠更高層次的力量,理順汽車行業的管理體制。他認為,這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應是:防止多頭管理的進一步擴大;協調現階段實施中的問題;研究理順法律體系和政府管理體制;為進一步改革政府機構,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交通運輸管理體系(包括車輛的國家管理體制)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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