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企業有話要說
2011年12月11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在官方網站上掛出“關于《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校車的管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時距離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1月27日在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對校車的表態僅2個星期。截至13日下午4時,這一通知的點擊量已經超過9000次。
企業積極支持
為了讓社會各界更方便地了解《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國務院法制辦發布了一份說明,指出校車安全問題涉及學校的規劃布局、公共交通的發展、校車使用的對象、校車資金的籌措、財政支持的范圍、校車的運營模式等問題,需要統籌研究,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服務總體政策。校車安全條例作為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重在解決保障校車安全的制度、措施問題,同時應與校車服務的總體政策銜接,作出必要的原則規定。
《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得到很多客車企業人士的認可。最近一個星期一直關注校車安全條例進展的長安客車副總經理孟振海在第一時間看到了這一通知。他告訴記者,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看,制定者顯然對我國國情進行了深入思考。比如,保障學生就近入學,縮短上學距離以減少交通風險,重點支持農村校車的發展以及城市應保障就近入學和以公共交通為主解決學生交通需求等,都是很有操作性的措施。國家發改委產業協調司機械裝備處調研員吳衛指出,不能按照美國的發展水平要求中國校車,要根據我國國情分析各地特點,提出適合的補貼方式。這一點在《征求意見稿》中也有明確體現。
蘇州金龍技術中心工程師李曉、恒通客車副總工程師達永東、宇通客車和黃海客車的相關人士對《征求意見稿》從社會管理角度對校車的發展給出方向感到振奮。達永東說,《校車安全條例》出臺后,有助于規范校車運營,加快非專用校車的更新換代。據粗略統計,目前我國專用校車只有2.9萬輛,缺口在106萬輛左右。孟振海說,《征求意見稿》中為校車的發展設定了3年的過渡期,也考慮了目前客車企業的產能問題。李曉認為,《征求意見稿》對司機的駕駛資格、校車的管理和運營都有詳細規定,同時在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方面有明確說法,解決了校車發展的根本問題。
仍有需完善之處
與《征求意見稿》對校車發展的正面意義相比,它在內容上仍然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按照《征求意見稿》,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幼兒、小學生校車需為專用校車,小學生校車要滿足《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幼兒校車標準正在制定中。企業人士指出,《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中參照的部分標準比較老舊需要修訂。如這部標準的4.2要求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的要求,而GB/T 17578是1998年制定的標準,明顯落后于行業發展。這部標準的4.3.3要求小學生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應滿足GB XXXXX的要求,更是不明所以。企業代表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制定一些更完善的標準,或者對原標準做一些修改。在接受采訪時,孟振海再次向記者建議,不應該在標準和法規中對專用校車的型式作出規定,只要滿足相關安全要求的都可以作為校車。“標準對校車需采用長頭型式的要求沒有根據。長頭校車的使用效率不高,而且很多零部件無法與現有零部件通用,生產成本更高。”
對于校車購置的資金問題,企業代表指出,雖然明確了國家會支持校車的購置并在稅收上有優惠,但描述比較模糊,缺少可以實施的措施,財政和稅收部門需要盡快出臺配套細則。
在管理部門分工方面,《征求意見稿》中指出具有管理或監督權力的部門有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部門過多、權力過于分散,在執行中會面臨效率低的問題。
不少企業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對于校車技術條件的規定過于寬松。考慮到不少地方還沒有能力購買專用校車,《征求意見稿》為法規的施行設定了3年過渡期: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這為非專用校車用于運送學生提供了依據。
另有部分企業建議,校車安全除了產品安全外,還涉及駕駛員的安全駕駛。原有的技術條件是靜態的,只能做到事后查找記錄,分析原因,不能做到對事故的預防。隨著國內客車技術的發展,一些先進的信息技術已經出現在校車上,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在有條件的地區要求校車安裝動態監控系統,方便校車主管部門、學校、家長實時掌握車輛運行信息以及學生動態,提高校車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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