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條例年內或將升至法規 執行仍是難題
如無意外,已被國務院法制辦列入立法計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將于2012年年內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對汽車召回行為的管理規范,將正式從質檢總局的部門規章上升至國家法規層面,從已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來看,對“責令召回”的強制性規定將成為該法規的一大亮點,而其對汽車消費環境的改善作用,仍取決于法規執行的力度。
在我國汽車召回制度已步入第八個年頭的今天,現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下稱現行規定)跟不上高速發展的市場,已成為媒體和公眾反復議論的焦點話題,與全球第一大汽車消費市場不相匹配的汽車召回數量,世界范圍內亦獨此一例。盡管現行規定中有制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程序,但自2004年該規定實施至今,幾乎沒有出現過廠家被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案例,這意味著,沒有法規約束的強制性召回,只能等同于一紙空文。
在2012年2月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當出現“生產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生產者未停止生產、銷售或進口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未發布召回信息”等情況時,質檢部門將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產品,并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將由相關部門吊銷生產許可證。”而現行規定中,對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萬元。處罰力度的空前提升,被認為是對企業實施強制性召回的極大約束,而多年來不少跨國車企在海外與中國市場召回的雙重標準,也將面臨法規制裁。
然而,有法可依,并不意味著執法必嚴。
僅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看,留給汽車企業鉆空的空間仍舊不小。例如,由生產者開展的調查分析,或由國務院質檢部門開展的缺陷調查,是否會對外公開,有無獨立機構或消費者代表參與監督?如何保證調查結果的公正性,防止商業利益團體操作的空間?既然現行規定實施8年來廠家被質檢總局指令召回的案例微乎其微,又如何保證新法規實施后質檢總局就能依法執行?
當然,《征求意見稿》擴大了主張權利的主體,包括消協、律師、任何單位和個人,若發現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均可投訴至國務院相關受理部門,此舉顯然增強了消費者在推動汽車召回規范進程中的話語權。但事實上,消費者很難與調查部門、生產廠家平等對話,更難以撼動任何更深層次的利益,若執法機關存在執法不嚴,消費者勢必會在權利的爭取過程中付出更大代價。盡管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者的權利是在維權先鋒們的反復斗爭過程中不斷爭取而來的,但中國消費者已然在汽車消費上付出了高昂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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