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校車安全條例暫不考慮出臺細則
日前出臺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為校車安全與發展開出“治病良方”。2012年4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長趙曉光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解讀該條例。趙曉光表示,初中生未必使用專用校車,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并非推卸責任。
問題1:初中生未必乘專用校車
【條例】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
問:條例中提到“專用校車”,是否還有非專用校車?
回應:趙曉光表示,根據條例規定,校車服務的對象是初中生和小學生,小學生要使用專用校車、幼兒園要使用專用校車,這就意味著初中生未必使用專用校車。其他符合運輸車輛安全標準的車,可以作為初中生校車使用。初中生的年齡特點、體征以及身心健康和自我保護意識甚至自我保護能力比較強,他們能夠獨立地、安全地乘坐車輛,因此,初中生校車可以和普通用車一樣。
專用校車是指小學生和幼兒使用的校車,各種車輛的標準要求與普通車都不一樣,包括座椅的要求、必須有安全帶的要求,以及座椅大小、高矮,門高低寬窄的要求,這種車生產出來就是為了作為校車使用的,所以稱為專用校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確實存在非專用的校車。在過渡期結束后,拿非專用校車接小學生是絕對不允許的。
問題2:校車過渡期絕非“無期限”
【條例】
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問:“過渡期”會不會變成“無限期”?
回應:趙曉光表示,規定過渡期主要是考慮到,在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以完全滿足需求,籌集購買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由省級政府規定過渡期的期限比較符合實際。
但“過渡期”不會成為“無限期”。過渡期限可能長一些,也可能短一些,但不可能規定一個“無限期”的期限,這是制度性約束。各省份的過渡期限必然有比較,互相促進。最重要的是相信政府在這樣重大的民生問題上,絕對不會推諉責任,社會輿論及群眾會給予有效監督。
問題3:民辦校公辦校校車政策一致
問:民辦學校能不能享受到國家對校車服務的支持政策?
回應:趙曉光表示,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校車這方面也會同樣的對待,不會有什么區別和差別。
問題4:條例暫不考慮進一步細化
問:《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了,相關部門會否出臺實施細則?
回應:趙曉光表示,該條例只是對校車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做統一規定,有些具體制度還需各地結合實際細化。各地具體做法、要求不完全一樣,會有差異。所以,在全國來講,暫時還沒有考慮做進一步細化的規定。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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