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將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監管
2012年6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規則》明確,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等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規則》明確,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或能力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變更或增加生產地址、擴展產品類別等),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一)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并重組的申請。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組協議、合資協議。
(三)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或企業變化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五)企業隸屬的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六)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八)列入《公告》的產品清單及產品變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規則》指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準入條件》對除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請變更企業進行考核;對達不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將暫停其專用校車新產品申報或暫停其專用校車生產資質。
《規則》進一步明確,當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其暫停專用校車新產品申報,暫停或撤銷專用校車產品《公告》,暫停或撤銷專用校車生產資質處理:
(一)不能持續滿足《準入條件》。
(二)不履行在生產一致性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承諾。
(三)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生產一致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四)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或者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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