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
關于印發《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渝財產業〔2016〕4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260號),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審批)和發放規范有序,公開透明,我們制定了《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重慶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2016-2020年)》(渝府辦發〔2016〕260號),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審批)和發放規范有序,公開透明,特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核(審批)與發放。
二、補助對象、產品和標準
中央財政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市財政補助對象是在本市購買、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方式比照中央財政。
補助產品為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補助標準主要依據節能減排效果,并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確定并實行逐步退坡。2016年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按《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執行,市級財政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詳見附1。
三、申請人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人為在市內外銷售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補助條件的本市整車生產企業。
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人為在本市銷售符合國家及我市新能源汽車補助條件的市內外整車生產企業。
上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認證備案。
四、申報資料
(一)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資料
1.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書;
2.《推廣應用車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信息匯總表》(附2);
3.《推廣應用車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信息明細表》(附3);
4.《推廣應用車輛運行情況表》(附4)。
(二)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資料
1.《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5);
2.《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消費者享受購車補貼確認表》(附6);
3.產品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證明;
4.購買人為單位的,需提供購買車輛單位企業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的復印件。購買人為個人的,需提供購買人身份證、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的復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申報資料提交
申報資料按上述材料順序一式四份裝訂成冊,由申請人到市經濟信息委行政服務中心一樓接件大廳(渝北區龍山街道辦事處龍山路70號)現場報送。
六、申報資料初審
接件大廳在收到申報資料后,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書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請人修改完善申報資料。
七、專項審查
接件大廳將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申報資料轉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由辦公室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
八、申報資料的審核和審批
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成員單位,依據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審核中央和市級補助相關申報資料。審核審批結果通過市經信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九、申報資料的轉報和資金撥付
對符合申報要求且公示無異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資料,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公示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將有關申報材料轉報國家科技部電動汽車重大項目管理辦公室。
對符合申報要求且公示無異議的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資料,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公示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市經信委將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申請書(包括撥付名單、金額、開戶行、賬號等信息)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無誤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十、監督與管理
申請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不得利用虛假材料申報騙取補助資金,一經發現,除追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有權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由重慶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聯系電話:63896703、6389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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