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發布
2025年4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了 《內蒙古自治區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的通知【內交運輸發〔2025〕23號】。
《實施細則》在補貼范圍和標準中明確提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車補貼11萬元。更新車輛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車再補1萬元。
更換全套車輛動力電池,每輛車補貼金額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最高補貼4.2萬元。
以下為《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運輸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有關要求,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交通運輸廳 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2025年4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具體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自治區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5〕27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按照央地共擔原則,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自治區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內發改環資字〔2025〕279號)要求具體執行。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三條 本細則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以舊換新可申請補貼,即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車輛運營單位注冊地在內蒙古自治區),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第四條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車補貼11萬元。更新車輛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車再補1萬元。
更換全套車輛動力電池,每輛車補貼金額不得高于新購動力電池價格的50%,最高補貼4.2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撥付和清算
第五條 補貼申請需通過“城鄉客運綜合業務管理與績效評價系統”(ky.motcats.com.cn)填報。
第六條 補貼資金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以舊換新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向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
1.提交申請。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通過“城鄉客運綜合業務管理與績效評價系統”上傳材料。
2.材料審核。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所在地為旗縣的(非盟市主城區),由旗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報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復核;申請人所在地為盟市主城區的,由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3.補貼發放。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相關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第七條 申請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更新補貼提交以下材料:
1.報廢車輛首次登記注冊時間證明,老舊城市公交車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
2.新購置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行駛證、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
3.車輛為低地板及低入口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證明(如更新則需提供)。
申請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補貼提交以下材料:
1.老舊城市公交車行駛證、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
2.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新購動力電池的購買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第八條 補貼資金撥付到盟市級財政,由盟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統一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人。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撥付。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九條 補貼資金申報工作結束后,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用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的相關資金,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獲得補貼資金的申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發展改革、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財政補貼資金等行為,嚴格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須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并嚴守承諾。對虛報信息或未履行承諾的申報主體,取消其補貼資格并依法追回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具體實施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未做規定事項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期間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則執行國家、自治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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