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商用車、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商用車、低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低速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0年10月31日。
聯系地址:北京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郵 編:100804
電子郵件:vehicle@miit.gov.cn
內容如下:
《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商用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商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商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商用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商用車產品,是指整車(包括底盤)為自制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2.1款(客車)、第2.1.2.2款(半掛牽引車)、第2.1.2.3款(貨車)所定義的車輛。
本規則還適用于在采購的完整車輛或二類、三類底盤基礎上制造完成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2.1款(客車)所定義的車輛。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商用車生產企業及商用車產品許可。
第二章 許可條件及管理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車產品類別,對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許可實施分類管理。商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
商用車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貨車類、客車類產品,其中貨車類產品包括輕型貨車、中重型貨車,客車類產品包括輕型客車(含改裝類)、大中型客車(含改裝類),具體見附件1《商用車類別劃分表》。
第五條 新建商用車生產企業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企業擬跨產品類別生產商用車的,應當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批準手續。
第六條 商用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二)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三)具備必備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四)所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
(五)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六)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申請商用車生產企業許可的,應當符合《商用車生產企業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見附件2,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規定的具體許可條件。
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許可條件可以適當簡化,具體見附件3《汽車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許可條件及審查要求》。
第七條 商用車產品許可條件:
(一)商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商用車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商用車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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