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對《東莞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第二十一條(重新準入管理)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經鎮(街)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準入信息管理) 鎮(街)交警大隊應當每月將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等信息分別報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及鎮(街)人民政府備案,并通報鎮(街)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從取得校車標牌之日起,每月查詢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核發校車標牌的鎮(街)交警大隊應當每月匯總轄區內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通知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并通報鎮(街)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核準準入管理)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標牌的鎮(街)交警大隊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機動車行駛證,鎮(街)交警大隊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審核,補發或者換發校車標牌。
第二十四條(獲取資格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 無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五條(獲取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鎮(街)交警大隊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見附表3); (四)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五)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資格審批要求) 鎮(街)交警大隊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鎮(街)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資格管理) 校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審驗時,應當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參加不少于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八條(資格信息通報) 鎮(街)交警大隊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校車駕駛人的信息交換機制,每月通報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審驗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取消資格的情形)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街)交警大隊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鎮(街)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被記滿分記錄或者犯罪記錄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三十條(通行路線規劃要求)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不得在未正式開通的道路上行駛。
第三十一條(通行條件改善)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鎮(街)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通行要求)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通行管理) 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四條(通行條件規范)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交通部門應根據學生分布情況,合理規劃和建設校車停靠站點標牌,設置好預告標識,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并加強維護。
第三十五條(通行規范)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六條(通行前提)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校車所屬單位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七條(通行速度要求)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八條(通行違規處置)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通行工作機制) 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交警、教育應建立校車安全事故即時信息通報機制。交警部門接報校車安全事故,在出警之后,應第一時間通報屬地同級教育部門,共同做好事故的后續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乘車安全條件設置) 校車必須配備隨車照管人員。A類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由本校教師擔任。B類、C類校車由服務提供單位指派專職或兼職隨車照管人員,或服務雙方協商由學校指派跟車照看人員。鎮(街)教育、交警部門應定期組織校車所屬單位開展隨車照管人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學習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救援知識。
第四十一條(照管人員職責)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在學生上下車時,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落座后,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校車啟動后,負責維護車內秩序,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校車到達目的地后,負責核實學生下車人數,并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二)負責監督校車駕駛員,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負責如實記錄每日校車運營信息,包含學生上下車時間、人數等信息,校車路途運行情況,以及校車駕駛員駕駛行為情況。負責監督校車運營情況,存在超載、超速等違規現象的,應及時向屬地交警或教育部門舉報。
1、凡本網注明“來源:m.zxzsfwgs.cn” 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客車網,未經本網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m.zxzsfwgs.cn”。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凡本網注明 “來源:XXX(非客車網)” 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
※ 有關作品版權事宜請聯系:copyright#chinabuses.com
- 每輛補貼4.2-8萬元!新能源城市公交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標準出臺[09-26]
- 交通運輸部:全力做好2024年中秋國慶假期交通運輸服務保障[09-13]
- 12城入圍!交通部印發2024年城市公交優先發展和綠色出行典型案例[09-13]
- 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09-12]
- 六部門組織開展2024年綠色出行宣傳月和公交出行宣傳周活動[09-06]
- 工信部等八部門:做好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08-21]
- 行業觀察|國務院審議通過《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將為行業帶來哪些利好?[08-20]
- 政策解讀|交通部印發《農村客貨郵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