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用戶都知道,進行二手車交易需要辦理手續,然而卻并不知道在相同的車輛管理機關轄區域內交易需要辦理過戶手續,而異地交易則需要辦理轉籍手續,因此在進行車輛異地交易時,用戶常常覺得理不出頭緒。其實車輛轉籍是針對異地交易的車輛進行過戶,需要改變隸屬的車輛管理機關,是異地車輛交易必須辦理的。
車輛轉籍手續兩步走:
車輛轉籍必須更換號牌和行駛證,而且應該分別在兩個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因此車輛轉籍手續分為轉出手續和轉入手續兩個部分。
轉出手續的辦理:車主憑介紹信及其他相關證明(如調令、交易發票)填寫《機動車過戶審批申請表》;車輛經安檢合格后,公安車管部門將收繳原號牌及行駛證,并在其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申請表》的變更登記欄內簽注"轉至某省某地公安處(局)車輛管理所",加蓋發牌機關印章,連同《機動車轉出通知單》裝入檔案,密封后郵寄或交車主本人帶到新的車輛管理所辦落戶手續;車輛管理部門發給車主臨時號牌,以便行駛至新的車主地址。
轉入手續的辦理:機動車到達目的地后,車主憑單位證明及密封的車輛檔案,到車輛新籍管理機關領取并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申請轉入手續;車輛管理機關啟封車輛檔案,收繳臨時號牌,并對車輛進行認定和檢查,經審核車輛技術檔案無誤后,核發號牌和行車執照。
有些車輛無法辦理轉籍手續,用戶在交易時一定要查清楚車輛歷史,是否屬于這些情況:當年或上年度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或未進行年檢的車輛一律不能辦理轉出或轉入手續;車輛使用年限距報廢條件2年以內的,不準辦理轉籍手續;凡發生交通事故或刑事、經濟案件中涉及車主尚未結案處理的車輛,或車輛產權、使用性質與檔案記錄不相符的,不能辦理轉籍手續。
轉籍的其他規定:
本市轉出的機動車因不符合外省市地方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而退回本市的,應當憑轉入地車輛管理所的證明予以接收,恢復檔案和計算機信息;對于機動車轉出后,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應當補發登記證書;對于機動車轉出后尚未辦理轉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了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一并辦理變更登記。
總之,二手車輛交易有很多注意事項,而異地車輛交易就尤其更加要注意。轉籍看似增加了一些手續,但卻是保護用戶的,因此,在進行車輛異地交易時,一定要按步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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